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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小红与被告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红,潘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828号原告:孙小红,女,生于1974年3月12日,汉族,甘肃省岷县人。被告:潘小军,男,生于1976年6月3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红与被告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孙小红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红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