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小红与被告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红,潘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828号原告:孙小红,女,生于1974年3月12日,汉族,甘肃省岷县人。被告:潘小军,男,生于1976年6月3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红与被告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孙小红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红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