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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颐年堂老年公寓管理委员会与马晓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颐年堂老年公寓管理委员会,马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财保13号申请人:阜阳市颐年堂老年公寓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陈辉。被申请人:马晓雷,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人阜阳市颐年堂老年公寓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晓雷银行存款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担保人陈辉以其在阜阳颍泉农商银行的六万元存单(存单号为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颐年堂老年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晓雷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陈辉在阜阳颍泉农商银行的六万元存单(存单号为XXX)。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阜阳市颐年堂老年公寓管理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郎(代)附:(2016)皖120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重复、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