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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360号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何宏满。被申请人: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万群。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公司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艾云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