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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1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来菊梅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来菊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甘3021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牟岳麒,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来菊梅,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2013年3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300000.00元,期限为三年。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对剩余借款及利息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上述借款,故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99905.12元,利息570.29元,合计:300475.4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来菊梅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905.12元,利息570.29元,还应承担本案申请费1936.00元,以上合计302411.41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