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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万琼与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琼,郑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4997号原告:罗万琼。被告:郑晓明。原告罗万琼与被告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万琼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责令被告郑晓明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万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被告郑晓明于2016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出具本借据之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万琼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郑晓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仁根人民陪审员  姚 云人民陪审员  吴雨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