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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娟娟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娟娟,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林娟娟,女,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娟娟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1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一、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娟娟支付拖欠的租金23072元,逾期付款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林娟娟共同确定林娟娟所购茂源财富购物中心三层B028号商铺的位置。仲裁费2957元,由林娟娟承担1482元,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75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3072元、确定所购茂源财富购物中心三层B028号商铺的位置及仲裁费1475元。本案执行费为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1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723号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娟娟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1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租金23072元,确定申请执行人所购茂源财富购物中心三层B028号商铺的位置。二、承担仲裁费1475元、本案执行费27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