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全军与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军,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554号原告朱全军,男,汉族,199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26号3号楼26-2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军与被告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军撤回对被告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强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敏琴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