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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翁春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翁春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11993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浩。委托代理人贾忱。被告翁春凤,女,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博卓,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春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浩、被告翁春凤的委托代理人耿宏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经原告居间购买他人的宝山区罗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01室房屋),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原告已经居间成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遭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4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翁春凤辩称,居间协议约定上下家各支付房价1%的佣金,《佣金确认书》要求被告支付佣金4万元,属于格式条款,佣金金额应当以居间协议为准。原告未促成实际成交,工作量大幅减少,佣金应当打折。被告对佣金数额有异议而未付款,并非故意拖欠,不应当支付滞纳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乙方)经原告(丙方)居间与案外人肖芳彬等(甲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101室房屋,总价款23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按总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当日,肖芳彬等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及交易相对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佣金4万元,支付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前;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佣金,乙方有权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追索逾期违约金。2014年9月20日,被告与肖芳彬等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4年12月3日,被告(乙方)与肖芳彬(甲方)签订了解约协议,主要约定,由于乙方资金不足无法购买101室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36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约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肖芳彬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包括了原、被告的居间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表明原告居间成功,被告应于原告居间成功同时按总房价款的1%支付佣金。被告与肖芳彬等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符合约定。《佣金确认书》系原、被告关于佣金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特别约定,佣金数额应以该确认书为准。鉴于原告未实际提供过户、交房等后续服务,被告主张减少佣金,本院予以准许。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佣金28,000元。原、被告对佣金数额存有争议,被告未付款尚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佣金28,000元;二、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翁春凤负担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