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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473号申请人:朱某,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钟某,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30000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8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除已经扣划1119.8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