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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金韵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金韵彦,张汉昌,佛山市盈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黎嘉奇,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62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B南17号铺。法定代表人刘红。被执行人金韵彦,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汉昌,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盈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第二工业区9号。法定代表人黎嘉奇。被执行人黎嘉奇,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沿江路小布段。法定代表人张汉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黎嘉奇、金韵彦、张汉昌、佛山市盈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本金已经清还)的逾期罚息418460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985878.39元及逾期罚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11月29日止利息(罚息)为608997.21元,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方法:2014年8月20日止,利息为132844.44元,复利为1323.22元,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逾期罚息,以实际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复利);四、被告佛山市盈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昌、金韵彦、黎嘉奇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盈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昌、金韵彦、黎嘉奇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上述被告共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1503.81元。因债务人黎嘉奇、金韵彦、张汉昌、佛山市盈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侨海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7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汉昌在南海区内有房产1处、在顺德区、禅城区与他人共有房产各1处,被执行人黎嘉奇在顺德区内有房产1处、与他人共有房产1处,在禅城区有房产2处,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各区没有房产,上述财产均被另案多次查封,本案不予处理,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于2016年7月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登记的车辆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588835.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6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敬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