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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倪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刑初101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21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在厦暂住湖里区蔡塘社。2014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6)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倪某某携带螺丝刀至本市湖里区五通村、蔡塘社等地,用螺丝刀撬开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五通村田头社金山交警中队门外路旁,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A32**号“丰田”汽车车窗,窃得“中兴”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5元)。经鉴定,该车的直接损失(更换配件价格及更换配件工时费,下同)为人民币331元。2.5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五通村泥金社老年活动中心外停车场,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N55**号“霸道”汽车,窃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不详)。经鉴定,该车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220元。3.5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蔡塘社蔡塘学校外路旁,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D30**号“丰田”汽车,未窃得财物;撬开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CD7**号“丰田”汽车,窃得中华民国5000元面额纸币一张(价值人民币30元)、零钱4元;撬开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C12P**号“斯柯达”汽车,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上述3部汽车的直接损失为分别人民币357元、344元、27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至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接受调查,并从其个人物品中缴获被盗的“中兴”牌手机1部、中华民国5000元面额纸币一张。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缴获的手机、纸币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电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受损车辆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维修票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8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倪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倪某某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31元、冯某某人民币4220元、林某某人民币357元、吴某某人民币348元、龚某某人民币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