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管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万慧中,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管郁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管郁明。被执行人陈彩云。被执行人管政。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管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垫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4750元、担保费13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6412.5元(截止2015年12月7日),合计666162.5元。二、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4750元、担保费135000元,合计65975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40800元。四、如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未能履行上述协议,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城区黄河路东侧嘉汇·枫景园X#的房产(他项权证:宿房他证宿城字第X**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管郁明、陈彩云、管政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464元,减半收取5232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52元,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管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管政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管政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管政银行存款。审理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东侧嘉汇·枫景园X#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宿国用(2011)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95643元,尚有370052.7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95643元。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