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朱高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4刑初6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高华,男,39岁,生于四川省丹棱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丹棱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高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莺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高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丹棱县人民检察指控,2016年6月初,被告人朱高华以每年10000元的价格租用了殷某某位于丹棱镇某某社区3组的房子,用于开设赌博场所。朱高华购买了赌博设备放置在该场所,雇请服务人员进行上下分,被查获当天是朱高华妻子孙贺某某在场所内上下分。2016年8月31日18时许,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丹棱镇某某社区3组殷某某出租房内有人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立即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20台翻牌机(每台1人座)、2台捕鱼机(每台6人座)、1台转盘机(每台8人座),查获赌资人民币6270元。民警现场依法传唤被告人朱高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朱高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高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书证;证人刘某某、冉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丹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朱高华进行判前评估。经社会调查评估,其意见为,被告人金朱高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高华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地并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0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高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高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朱高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高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二、对在案扣押款62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登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