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朱亚伟与尚明利、王景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伟,尚明利,王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朱亚伟。被执行人尚明利。被执行人王景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延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