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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向建才与沈友时、胡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建才,沈友时,胡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358号原告:向建才,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桃,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友时,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胡伟,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主要负责人:张进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沁,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向建才与被告沈友时、胡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建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向建才撤回对胡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建才撤回对胡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盛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