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112民初1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2158号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6号3、4幢5-1、5-2。法定代表人:管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13幢33-2号。法定代表人:霍平。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进度款10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解约违约金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腾讯大渝网视频频道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的视频板块(http://cq.qq.com/vod/)整体交由被告进行版式设计、内容开发、后台建设和维护。被告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纳20000元保证金。被告应向原告缴纳总计200000元的保底合作进度款,所有进度款被告分四次按每三月向原告支付。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协议生效后,原告即将协议约定的板块交由被告代理,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及进度款,只在2015年9月2日支付了第一季度的进度款50000元,尚欠第三、四季度进度款100000元未支付,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告发送《停刊通知》,于2015年11月13日终止了被告所有广告。被告的行为已构���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诉来本院。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腾讯·大渝网视频频道合作协议》、《催款函》、《停刊通知》、《外部合作单位人员派驻大渝网办公协议》,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予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18日,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腾讯·大渝网视频频道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的视频板块(http://cq.qq.com/vod/)整体交付乙方进行版式设计、内容开发、后台建设和维护���合作期限至少为1年,合作时间从2015年4月1日到2016年3月31日;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总额人民币200000元的合作进度款,该进度款为乙方实际支付到甲方的保底金额;所有合作进度款乙方分四次按每三月向甲方进行预付缴纳,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需支付第一次合作进度款50000元,其余进度款按每次50000元分解,在下一个合作季度前5日预付第二季度款项,以此类推;乙方若未能按时付款,甲方将对乙方执行刊前付款政策(即先支付合作款再予以配合及刊发视频、内容与广告)直至付清合作欠款,并对乙方未支付款项按日千分之三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若逾期1个自然月支付,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利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代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并追缴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需在本合同签署��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纳20000元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乙方其他应付款,合同届满后且乙方全程无违约责任的条件下无息退还;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凡是违规终止合同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期内合作款项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向损失。双方如有争议,应相互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26日,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驻在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金吾送达《催款函》,要求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第1-3季度广告应付款150000元。2015年9月2日,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2015年11月3日,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平送达《催款函》,要求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保证金20000元及广告款100000元。2015年11月12日,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平送达《停刊通知》,载明因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合同保证金及广告款120000元,将以2015年11月13日停止刊发所有广告并依据合同约定以法律途径催收。后因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仍未支付款项,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停止了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代理业务。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腾讯·大渝网视频频道合���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于合作进度款,合同约定的是全年200000元,因双方合同已于2015年11月13日解除,故被告应支付从2015年4月1日截止至2015年11月13日共计227天的代理费,其金额为124383.56元(200000元/年÷365天/年×227天),被告已支付50000元,还应支付74383.56元。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按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系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解约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20%,因该合同大部分已履行(2014年4月1日-2014年11月13日),且被告已因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承担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如仍以合同总价的20%计算解约违约金对被告明显不公,故本院将该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合同解除后不再履行部分的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其金额为15123.29元[(200000元-124383.56元)×20%]。对原告诉请的其余部分合作进度款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进度款74383.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7日起;以24383.56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15123.29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0元,被告重庆万象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黄 梅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