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樊永涛,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5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