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银行职员,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凌海民二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正在执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6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