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林易通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石林易通电缆桥架有限公司,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19-2号。法定代表人:毛晓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林易通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剑红。原审被告: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66号百金大厦第17层。主要负责人:陈金明。上诉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故该合同约定管辖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人住所位于重庆市××区,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林易通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仅就管辖权异议进行二审审理,上诉人关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置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当事人有权就地域管辖进行约定;双方合同约定“向本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音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