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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贤清、罗雪华、谢仁汉、吴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贤清,罗雪华,谢仁汉,吴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60-64(百花金城)。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谢贤清,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雪华,女,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谢仁汉,男,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吴爱云,女,194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贤清、罗雪华、谢仁汉、吴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