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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樊明纲与谭军、喻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纲,谭军,喻一梅,魏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明纲,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谭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喻一梅,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魏荣辉,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樊明纲与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魏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明纲于2016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被执行人魏荣辉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登记记录,其房产及车辆被本院查封,当事人之间正在协商处置资产,用于清偿其债务,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魏荣辉至今仍欠申请人樊明纲款项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魏荣辉暂无能力履行债务,处置资产需要协商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