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云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侨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刑初490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侨(自报),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2016年7月20日因收购赃物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侨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黄云侨在潮汕公路潮州市潮安区欢乐谷KTV附近路段,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张某1、张某2(均另案处理)购买一辆新大本XDB150ZH正三轮摩托车(系被害人顾某于2016年7月18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下张村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20元),后被告人黄云侨将三轮车送往维修店改装准备用于载货使用。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云侨于2016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云侨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卢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鉴定意见,被告人黄云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云侨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侨明知系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云侨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云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云侨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云侨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乔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