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186号原告:章某某,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邹某某,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