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蒋道彪与徐胜、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彪,徐胜,张伟,徐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498号原告:蒋道彪,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胜,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张伟,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徐军英,女,1971年2月6日出生,住常熟市。原告蒋道彪与被告徐胜、张伟、徐军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道彪的委托代理人孙梦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胜,张伟,徐军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道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2、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135元;3、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在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4日,被告徐胜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4月3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逾期部分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所有钱数还清为止。后被告一仅归还了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一、二、三催讨,仍未能归还。被告徐胜、张伟、徐军英未有答辩。本院经审理,确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4日,被告徐胜向原告蒋道彪出具借条,确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4月3日,利息为月息2%,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逾期部分借款人自愿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担保人负有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直到上述所有项目钱数还清为止。被告张伟、徐军英在保证人一栏签名,并各自出具的担保书。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徐胜93000元。后被告徐胜归还了50000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徐胜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2月10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6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担保书、还款承诺书以及银行转账交易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保护。被告徐胜向原告蒋道彪借款未还,责任在被告徐胜。徐胜理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但其仅提供了97000元的交付依据,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其借款97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50000元,则被告应当归还余款47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7000元按月息2%支付借期(两个月)内利息3880元及以本金47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张伟、徐军英在借款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担保期限已过。原告虽提供了证人蒋某、李某出庭作证以证实其向被告张伟、徐军英催讨的事实,但两证人系原告亲戚或同乡,且均陈述并未见到被告张伟、徐军英,故不能成为支持原告曾向被告张伟、徐军英主张权利的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伟、徐军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要求,不予支持。被告徐胜、张伟、徐军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道彪借款47000元、利息3880元,并以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蒋道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976元,由被告徐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陆文洪人民陪审员 戴苏达人民陪审员 顾佳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婕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