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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49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锡麟路铜像旁。负责人赵徐伟。被执行人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海涂八五丘。法定代表人王秋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与被告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滨海工业区海涂八五丘3-9幢的房产,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滨海工业区海涂八五丘3-9幢的房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滨海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绍兴县国用2010第13-34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权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