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财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李淑芹与丁红亮、王兰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芹,丁红亮,王兰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237号申请人:李淑芹,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丁红亮,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王兰侠,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李淑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丁红亮、王兰侠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北、相山路西金辉大厦的三套房产(房地产证号为:14××46、14××43、15××01)及位于濉溪县懈河路南的濉私房字第××号房产。担保人王淼(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及李媛媛(公民身份号码××、张魁(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处均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淑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红亮、王兰侠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北、相山路西金辉大厦的三套房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14××46、14××43、15××01)及位于濉溪县懈河路南的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淼名下的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处;三、查封担保人李媛媛、张魁名下的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