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孙红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孙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919号。法定代表人:郭义,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红霞,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西固区庄浪西路孙家鲜饺店经营者,住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号***室(中鹏温馨花园)。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与孙红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孙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返还其所占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81号“孙家鲜饺”商铺。因义务人孙红霞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红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99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4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