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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285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某,女,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某,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