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285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某,女,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某,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