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2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赟与姜盛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赟,姜盛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2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赟,个体户。被执行人:姜盛欣,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赟与被执行人姜盛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除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盛欣的车牌号为辽B×××××森林人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0元,剩余借款50000.00元分期偿还,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2017年1月22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人借款30000.00元,此款如按期给付,则被执行人应该承担的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申请执行人赵赟自动放弃,如逾期(含每期),则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6239号民事调解书除已经给付的20000.00元以外的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院已经依法扣押的辽B×××××森林人牌汽车一辆解除扣押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执行人提供其父亲姜春满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姜春满自愿为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623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诗军审判员 房成柱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