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正国与赵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国,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国,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山城镇。被执行人赵勇,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山城镇。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正国与被执行人赵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赵勇给付原告李正国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现已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