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7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化军、黄化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化军,黄化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410-1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洁,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黄化军,男,1967年8月25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化营,男,1968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化军、黄化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化军、黄化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化军、黄化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2元,减半收取322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