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奚敏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敏,王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保令3号申请人:奚敏,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秀明,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奚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奚敏称:其与被申请人王秀明系夫妻关系。其与被申请人王秀明结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和矛盾,被申请人王秀明多次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受伤,故其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秀明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奚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王秀明对申请人奚敏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王秀明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琴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