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刘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刘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福龙,行长。被执行人:刘砚涛,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砚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建华审判员 胡广春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