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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郭永平、郭永群、鞠志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法院刑事庭,郭永平,郭永群,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郭永平,男,1975年9月14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执行人郭永群,男,1970年4月2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鞠志,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郭永平、郭永群、鞠志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前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刑事罚金50000元、10000元、10000元,并没收作案车辆。申请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