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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郝俊梅与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俊梅,李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俊梅,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丰皇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忠,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上诉人郝俊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条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爱英代理审判员  王丰毅代理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