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坤荣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33号罪犯罗坤荣,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坤荣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坤荣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坤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1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坤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坤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