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兴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兵,王中友,高朝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251号申请人王兴兵,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王中友,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高朝桂,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兴兵与被申请人王中友、高朝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兴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谭连会的渝XXX**号宝马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兴兵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