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炎明、孙琴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炎明,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王炎明,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孙琴波,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3幢3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2667372。法定代表人孙琴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炎明案款1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20元、执行费2825元。因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5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