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雷某、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雷某1,雷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138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5年2月10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雷某1,女,生于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玉门市人。身份证号码×××。被告:雷某2,男,生于1965年8月1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某诉被告雷某1、雷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