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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雷某、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雷某1,雷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138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5年2月10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雷某1,女,生于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玉门市人。身份证号码×××。被告:雷某2,男,生于1965年8月1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某诉被告雷某1、雷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