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吴某2,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吴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12025.34元(含执行费79.19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1)余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