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1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苑琼与潘幸福债权2016执1677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苑琼,潘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苑琼,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潘幸福,住广东省从化市,现羁押在从化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黄苑琼与被执行人潘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7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潘幸福位于从化市城郊街新城西路46号402房的房产一套;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6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朱继安代理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