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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申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汪国友与林春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国友,林春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国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春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26号1405室。负责人:陈连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汪国友与被申请人林春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晋02民终9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汪国友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汪国友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2、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925号民事判决;3、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申请人林春先要求再审申请人汪国友共同偿还材料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4、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汪国友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林春先和汪国友均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建工集团区域工程总承包部、北京建工集团总承包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成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工程经理部及有关人员任职的通知》。一审判决以汪国友提供的任职通知是复印件,没有加盖公司对外章印章为由,不予确认汪国友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二审阶段,汪国友提交了该证据原件。二审法院认为,该文件并非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签发的任职文件,所盖的公章并非公司公章为由,不予确认汪国友的职务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汪国友认为,第一、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对汪国友出示的任职通知的原件的真实性不认可,但该公司既未举证又未申请司法鉴定,又也未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二审法院认可其主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第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交给大同工程经理部具体实施的行为若要合法化,大同工程经理部必须由其组建,大同工程经理部的骨干人员必须经其任命从而具备其内部职工的身份。二审判决没有认识到该条行政法规规定与该任职通知之间的因果关系。2、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汪国友与林春先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第一、一审原告林春先称沙岭项目是和汪国强和汪国忠谈的,认为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他做的生意。林春先提交的材料外欠款确认单中,己付款都是山西分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的。第二、大同高级技工学校项目的施工责任人是汪国友、汪国强、汪国忠、王金四人,而非汪国友一人,汪国友同时还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派驻该项目的执行经理。林春先称大同高级技工学校项目生意是和汪国友谈的,但认为是北京建工和他做生意。货款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转账支付的。本院认为,汪国友对林春先向“大同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及“大同沙岭建设工程项目”供货的事实认可,但认为,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林春先购货,其本人仅是职务行为。但汪国友提交的任职通知并非加盖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山西分公司公章,不能证明汪国友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汪国友也未能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因而仅以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汪国友本人即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职工,其行为即公司的职务行为。汪国友对其主张的事实没有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举证反驳汪国友的主张并不影响原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单位不得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是否存在此类情况,因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认定,但再审申请人假定本案建设工程没有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而倒推出其是承包单位的内部职工,该理由因逻辑错误而不能成立。原一审法院根据汪国友选任的财务会计给林春先出具的欠款确认单等证据,认定汪国友应承担还款责任。原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在现有证据下,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汪国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成宇代理审判员  姬 芳代理审判员  刘 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