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展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展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泊头市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2133号原告沧州展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南皮县大浪淀乡庞立庄村,联系方式:1358276****法定代表人郭永昌。被告泊头市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洼里王镇莫家八里庄,法定代表人郭永昌。本院在审理沧州展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泊头市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展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展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