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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连杰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连杰,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杰犯交通肇事罪,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廷贵,被告人李连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李连杰驾驶核定载质量10.42吨的川AQ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巧家县老店镇世纪庭商砼分站运输28余吨混泥土到巧家县XX镇XX村道路施工工地,9时许,混泥土运输到工地,李连杰在倒车卸载混泥土过程中,车辆压垮道路南侧路基后发生侧翻,侧翻车辆压住被害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经巧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连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黄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70600元,死者家属谅解了被告人李连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连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证人高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吕某1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连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肇事车辆所有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李连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考虑,对被告人李连杰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连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连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商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