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莉与盛彦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盛彦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301号原告:张莉,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盛彦宁,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原告张莉与被告盛彦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莉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员 代菊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