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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执民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小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兰执民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方小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002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小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小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小云(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0×××84的存款人民币31234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