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255号原告: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与南光路交汇处田厦金牛广场B座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630853。法定代表人:吴博弈。委托代理人:崔小灵,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福隆第二工业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8813769R。法定代表人:林肖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2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6.62元,由原告创腾兴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丹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