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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裴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2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奇台县人,农民。被告:裴某俊,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俊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