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裴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2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奇台县人,农民。被告:裴某俊,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俊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