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91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扬金碧园2栋1单元1702号。法定代表人:吴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公司法务。被告:余**,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大浪赖屋山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追偿权纠份一案中,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74元给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李连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