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英才与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才,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周英才,男。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周英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246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标的为46623.06元及利息,诉讼费970元,执行费5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给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迄今未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9万元整,案外人就冻结.划拨存款提出执行异议,现案件正在复议期间。我院在金融、房产、车管、工商部门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4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争峰 来自: